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不足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得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称为「假决议」,并将决议通知各股东,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股东会,第二次所召集之股东会,对于假决议,如仍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视同普通决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