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光绪二十八年(西元1920),张百熙奏订学堂章程,分大学为大学院、大学专门分科、大学预备科三部。大学院收分科大学毕业生,修业年限无定。重研究,不重讲授,不立课程,光绪二十九年改「通儒院」。
2.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设大学院于南京,为统辖全国教育行政及学术研究的最高机关。十七年改称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