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地价之后,土地的自然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公有。这是国父平均地权的四种办法之一。因为地价上涨为社会改良与工商业进步的结果,而这是众人所努力经营得来,故土地涨价的增值所得,应让大众共同分享。【造句】:政府将涨价归公的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