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民国八十二年八月「有线电视法」公布实施后,同年十一月由当时的行政院新闻局据其中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订定的「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其目的在开放业者申设有线电视系统,将当时非法经营之数百家「第四台」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