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也就是工会与雇主间就工资、工时、福利、休假、奖惩、禁止罢工、雇用流程、违约赔偿、经营权与劳动权的相互尊重等双方为关切的事项,经谈判而达成的共识,并将其诉诸文字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