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对聘雇条款及条件所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定效力,依《劳基法施行细则》契约需包含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假请假、工资之议定、资遣费、退休金、津贴奖金、安全卫生、劳工教育与训练、福利等有关事项之约定。也称为「劳动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