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民国三十年由国民政府公布。韵分十八部,分韵所用读音标准,则以二十一年教育部所公布的国音常用字汇为依据。每韵韵目下注注音符号,代表本韵韵值,并注明「通」、「别」情形。韵字以不加注为原则,遇必要时,始加简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