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物权编》规定,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则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的权利。但对于通行地若因此而受损害,应支付赔偿金。
2.泛指通行特定管制区域之权利,例如依《邮政法》规定,邮政服务人员为递送邮件或邮政公用物,经过道路、桥梁、海关、渡口等交通线路时,享有之优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