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各县市、各职业团体、妇女团体、少数民族及海外各地,各选举代表所组成。全称为「国民代表大会」,每四年改选一次。其职权为提出总统、副总统罢免案、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的宪法修正案、议决监察院所提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但根据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修改国民大会之组织,将国民大会代表改为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国民大会集会以一个月为限。主要职权为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议决立法案提出之总统、副总统弹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