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检察署检察官,为审理或侦讯案件之必要,传唤受刑人或受羁押之人,并以传票通知执行监狱或看守所,将受刑人或受羁押之人提庭讯问。借提人犯不得外宿,当晚必须解还;若借往远地查证,当天无法赶回,则应寄押于当地之监所,次日清晨再行提出。司法警察为办理案件需要,亦得向法院声请借提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