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别人家的孩子,当做自己亲生的小孩般抚养。《汉书.卷九七.外戚传下.孝元傅昭仪传》:「太子小,而傅太后抱养之,今至太子家,以乳母恩耳,不足有所妨」《儒林外史》第二六回:「天老,这要娶他的人,就是我丈人抱养这个小孩子」